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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八个方面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处理结果。
这十八个方面的涉疫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故意hth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伪劣“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具、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暴力妨害防控措施的施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活动、盗抢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编造虚假疫情恐怖信息、非法猎捕猎杀野生动物、假借防控肺炎名义诈骗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hth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返抚、入抚人员在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未如实说明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情况,过失造成病毒hth,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服、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的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
四、未依法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六、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造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等严重情节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构成犯罪的;
十一、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电话等进行hth,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非法猎捕、猎杀、运输、贩卖、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
十五、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
十六、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十七、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
十八、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此前2月4日,抚州中院还印发《关于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从八个方面出台举措,依法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