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有一起店铺刷单案件引起市场监督管理局注意,这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这家名为淘掌柜的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刷单的方式为其在天猫、淘宝等交易平台代运营的452个网店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共刷单15576笔,订单金额达到475万余元。
这452家通过淘掌柜公司“刷单”的网店,包括淘宝自然人店、淘宝企业店、天猫旗舰店、天猫专营店等,主要包括销售床上用品等家纺产品,销售家具及相关产品,销售不锈钢产品,销售营养土、绿植及相关产品,等等。
截止目前,该代运营机构已经被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店铺因刷单被严惩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接到一家淘宝店主的投诉称:他的网店委托盐城一家公司代运营后,店铺销量不仅没有得到提升,反而被淘宝平台处罚。
盐城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丁春明:他投诉盐城当地的一个网络代运营公司,代运营公司给他们(淘宝店)作出的承诺是:一个月可以提升基础数据,但是实际操作下来它们基础数据提升没有什么别的手段,就通过刷单,一刷把店铺刷死掉了,被平台处罚了。
二、靠刷单运营网店 因失信被平台处罚
记者在看到,这位淘宝店主委托一家名为“壹道壹”的公司,代运营他的网店,服务费一个月5000元。据他介绍,“壹道壹”公司签订合同承诺,第一个月做好店铺和基础数据提升工作。实际操作中,该公司纯粹使用刷单手段来运营店铺,导致这家网店被淘宝处罚、删除数据、扣分而无法继续经营。
接到投诉后,盐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
根据涉嫌虚假交易订单的物流信息,执法人员首先从相关物流公司进行查询了解,结果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
盐城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丁春明:这个店铺是在外市的店铺,发货地点在盐城,盐城一部,盐城分部这块,在盐城这个是不符,(发货)地址跟实际(店铺地址)不符。第二个,它物流公司的称重,重量是0.2千克,跟这个卖的这个商品实际的重量应该是不符的,全部是0.2千克。
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更多异常信息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这家淘宝店铺的线下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运营的壹道壹公司在盐城市,两地相隔几百公里。
执法人员调查中也发现,这家店铺的实际发货地址,并不是这家网店的线下经营地,而是舍近求远,将包裹运到几百公里开外的盐城进行发货。更为奇怪的是,这家主营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的网店,它通过盐城“优速快递”公司发货的包裹,不论什么商品,都仅有0.2千克,也就是这家快递公司的最低计费重量。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了一些更为异常的物流信息。
盐城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丁春明:物流信息里面它存在一种秒签的现象,这个订单,派件的时候是10点06分,然后,收件的话10点07分就收了,好像(收件)人就在那边等一样,签收得很不正常。面单上面明显这是个信封件,上面明显备注的是“刷单”字样。
四、2021年上半年总罚款2.06亿元 国家严惩“刷单炒信”等行为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多家电商平台。
据介绍,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以下几起案例都是电商商家被罚款的典型案例,大家可以对照自查,今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了,对“不作弊”的商家来说或许市场规范是最大的公平。
一、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hth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
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二、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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